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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保定实行“健康通行卡”制度

作者:保定发布 时间:2020-02-26 人气:   返回列表
保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办理健康通行卡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项目)复产复工,便利人员出行,我市决定实行“健康通行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在我市居住、有返岗复工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连续14天以上无发热、持续干咳、乏力等症状,可申请办理“健康通行卡”。
(二)以下几类人员不予办理:
1.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或出院后,不符合解除隔离要求的;
2.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不符合解除隔离要求的;
3.从湖北及疫情高发地区返回本市后,不符合解除隔离要求的;
4.与湖北及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不符合解除隔离要求的。

 

二、办理流程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代本单位职工办理“健康通行卡”,一人一表填写《保定市“健康通行卡”申报表(团体版)》,在“健康通行卡”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企业代为申报。鼓励用人单位按需统一代本单位职工申报“健康通行卡”,一人一表填写《保定市“健康通行卡”申报表(团体版)》,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后,在“健康通行卡”上加盖公章生效。
(三)个人自行申报。申请人如实填报《保定市“健康通行卡”申报表(个人版)》,所在社区(村)居(村)委会审核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后,报所属乡镇 (办事处),在“健康通行卡”上加盖公章生效。
(四)特殊岗位人员申报。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人员,采取以上方式申报时,需携带小二寸免冠近照。
“健康通行卡”和《保定市“健康通行卡”申报表》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定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www.bd.gov.cn)下载后统一印制,发放至乡(镇)、社区(村)。“健康通行卡”和《保定市“健康通行卡”申报表》也可由申请人在保定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三、落实责任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责。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健康通行卡”,要做到严格把关,详细了解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如有虚报瞒报人员信息造成疫情防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企业职责。用人单位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一旦发现职工出现异常状况的,立即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停用其“健康通行卡”,并按照有关要求立即上报相关疫情防控部门。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收到辖区企业填报的《保定市“健康通行卡”申报表(团体版)》和社区(村)居(村)委会上报的《保定市“健康通行卡”申报表(个人版)》后,审核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发放“健康通行卡”,申报表留存至疫情解除后30天。
(四)社区(村)居(村)委会职责。收到申请人填报的《保定市“健康通行卡”申报表(个人版)》,审核申报表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后,发放“健康通行卡”,申报表留存至疫情解除后30天。

 

四、明确要求

 

(一)持卡人员可直接就业上岗,无需隔离。不得限制持卡人员在市域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
(二)从事交通运输等特殊行业的人员,“健康通行卡”上须粘贴小二寸免冠近照。营运车辆驾驶人凭“健康通行卡”在省内开展营运活动的,不得限制其上下高速、离保返保,不得限制其在市域内各类公路上行驶,不得强制对其采取隔离措施。
(三)不得限制快递、物流配送、餐饮配送等行业持卡人员在市域内开展进入社区的送货上门服务。
(四)持卡人在市域内租住房屋、入住宾馆酒店等不受限制。
(五)“健康通行卡”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办理,各级各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健康通行卡”申领、发放、使用等各项规定,广泛宣传、主动服务,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防止扎堆办理。
(七)各县(市、区)要在2月25日13时起全面开始办理“健康通行卡”,做到即来即办、应办尽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八)负责办理“健康通行卡”的单位和个人要对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严防个人信息泄露。
(九)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落实“健康通行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一经举报查实,依规依纪予以严肃查处问责,并在全市通报。
(十)“健康通行卡”自制证之日起7天内有效,到期后需进行复核。
(十一)我市正在积极开发“电子健康码”,预计近日上线应用,届时可实现个人网上申报,自动生成“健康码”。“电子健康码”上线后,“健康通行卡”主要用于智能手机不能覆盖以及赴外省(市)出行需提交健康证明的人群。
(十二)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健康通行卡”制度自动失效。 

 

保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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