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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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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博物馆章程

作者:admin 时间:2023-12-29 人气:   返回列表
保定市博物馆章程 
保定市博物馆理事会制定    
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宣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文公共发〔2017〕28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保定市博物馆”,地址:保定市七一东路1032号。
第三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主要为政府财政拨款。
第四条 本馆业务指导单位是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五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共保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馆的宗旨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定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满足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积极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致力于文化遗产和艺术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发公众对文化的兴趣与热爱。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设施和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使本馆成为服务人的全面发展、面向未来的文化服务和教育科研机构。
第八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文物(标本)的陈列展览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承担展陈文物(标本)和准展陈文物(标本)的收藏、保管、保护、研究工作;
(三)承担文物保护勘探设计工作,包括文物勘探与抢救性发掘,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文物修复等。
(四)负责珍贵文物、工艺美术艺术品和重要史料征集工作;
(五)组织开展博物馆业务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指导全市基层博物馆业务工作;
(七)加强自身的学术研究工作,组织学术研讨,申报科研课题,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和科研成果,开展业务人员培训;
(八)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教育活动,开发具有本市、本馆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充分发挥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九)加强智慧博物馆体系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本馆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平台,为观众提供及时快捷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
(十)严格执行博物馆安全防护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本馆设施设备的检修与维护;
(十一)承担其它业务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九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理事会由17名理事组成,包括馆内理事6名、馆外理事11名。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设在保定市博物馆,博物馆主要负责人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馆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管理层年度工作报告;
(五)积极探索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事业发展的途径和办法;
(六)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同意;
(七)审议本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资历和良好声望,无不良信用记录;热心文博事业,能根据本馆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本馆权益和社会声誉;身体健康;馆内理事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馆外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延长年龄。
第十五条 理事产生方式:
(一)主管部门代表由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管博物馆工作的局领导及博物馆处、公共文化服务处的负责同志兼任;
(二)政府部门代表由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定市财政局分别委派1名同志兼任;
(三)本馆馆长、副馆长为当然理事人选;
(四)社会代表由本馆根据社会各界对本馆的关心、支持情况推荐产生;
(五)职工代表由本馆推荐产生;
(六)以捐款、捐赠等形式支持本馆建设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派代表参加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具 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严守本馆涉密信息;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社会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管博物馆工作的局领导兼任;设副理事长3名,由理事会提名选举后,报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
首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认理事会会议的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相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或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因故未能到场参加会议,可以委托一名理事代为表决或通过视频系统向现场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应当经过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每一次理事会会议均应当有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和中层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
(四)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工作,管理本馆日常事务;
(二)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由理事会决定,章程修改案,经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中共保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 月 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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