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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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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admin 时间:2023-12-29 人气:   返回列表
保定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定市博物馆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现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特成立“保定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为遵守国家文博事业方针政策,发扬求实创新精神,倡导良好科研道德,坚持学术为本,发扬学术民主,崇尚科学公正,积极推进保定市博物馆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研究咨询、指导、评议和审核的学术工作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馆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
(三)搜集、编印相关著作、论文和资料;
    (四)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术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保定市博物馆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研究人员及专业领域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从事教育管理、教学实践且卓有建树的教育工作者组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10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2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需符合社团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届中因工作和业务需求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常设性或临时性办事组织。如评议(审)组、课题组、调研组等,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专业或学术事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权利
  • 获得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普教育、科学
研究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一条 义务
(一)完成本馆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
(二)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组织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
(三)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六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部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2023年3月
  保定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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